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发起式A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发起式C: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4-07-01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发起式A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发起式C: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发起式A,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发起式C: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鉴于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为明确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楼

  设立日期:2013年8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号文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4层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募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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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五)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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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

  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数字经

  济主题相关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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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1)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数

  字经济主题相关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级别评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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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若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13)若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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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14)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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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7)、(18)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章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

  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发送给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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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为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

  场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

  可全市场交易对手,但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已有规定的情形除外。基金管理

  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与基金托管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

  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

  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已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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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

  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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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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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

  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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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

  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以双

  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因

  此所遭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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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基金财产,由于该等机构或该等机构会员单位等本托管协议当

  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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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

  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

  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

  (三)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专户、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账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

  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

  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

  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

  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

  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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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金、交收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

  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在期货交易

  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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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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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纸质指令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

  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

  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

  基金托管人根据双方约定的方式获取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如果

  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包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有2个小时的复

  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但应尽量配合。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

  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

  令。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以书面或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确认此

  交易指令无效。在基金托管人履行通知义务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预留印鉴。该等书面说明,可以以电子邮件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以录音电话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财产、投资人或基金管理人造成直接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

  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电子邮件

  或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电子邮件或传真件内容不

  同,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电子邮件或传真件内容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或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

  的其他方式报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已依据本协议履行了监督义务的前提

  下,基金托管人对正确、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根据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数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收。基金

  投资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

  遵照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结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备付金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视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无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另行出

  本基金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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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期权买卖的证券、期货、期权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期权交易的期货、期权经营机构,并

  与其签订期货、期权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

  (2)基金托管人遵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

  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基金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

  券结算保证金限额,基金管理人应存放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

  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基金托管人根据

  (3)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基金财产

  T日进行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T+1DVP卖出交易,基金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T+1日的可用头寸,即该笔资金在T+1日不可用也不

  (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

  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可能有尚存放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

  托管人将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

  用后划付至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结算规则,调增本基金的结算备付金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

  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

  (5)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且

  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本基金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T+0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深圳公司

  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基金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14:00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若基金管

  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有关交易信息,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本基金基金托管专户

  中的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用以完成当日T+0非担保交收交易

  (2)鉴于目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仅对前述部分交易品种采取可

  由基金托管人指定不交收的模式,并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T+0资

  金划款的时效性要求高,因此,为确保基金托管人各托管产品交易交收的顺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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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

  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托管人。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基金托管

  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知悉

  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仅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

  主动将本基金基金托管专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用以完

  成当日T+0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

  (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本基

  金基金托管专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并最终占用基金托管人所托管其他产品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备付金而交收成功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日终

  前补足交收款项,并承担可能造成的损失;若是占用了基金托管人其他托管产品

  存放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备付金而导致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产

  品交收失败的,相应损失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同时,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

  (4)对于本基金采用T+0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

  收的收款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14:00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

  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完成基金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

  情况,并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

  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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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人承诺若由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过错而导致本基金交易交收失败的,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但应给予基金管理人必要的配

  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对于基金管理人于15:00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应尽力配合。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

  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导致的

  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

  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

  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

  开立的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DVP资金

  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本基金在托管专户的

  头寸不足或者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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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相关期货投资的具体操作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期货经纪机

  (以实际名称为准)的约定执行。

  (五)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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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

  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

  人下达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以轧差方式在基金管理人清算账户和基金银行账户之

  对于基金应收款,基金管理人将及时进行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对

  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应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后果

  对于基金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

  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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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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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票期

  权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具体估值方法详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约定

  的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及第

  三方估值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遗漏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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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通行做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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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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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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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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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信息披露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基金清算报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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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中应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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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费用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三)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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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四)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费

  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

  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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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以协商一致的

  方式自动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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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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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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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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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

  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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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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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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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按规定报中国证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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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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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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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

  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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