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对外投资的合规性探讨

2024-07-10

  

境内居民对外投资的合规性探讨

  境内居民对外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即ODI)与返程投资两种。我国对于境内居民对外投资的监管着力点主要集中于外汇,本文拟探讨前述两种常见的境内居民对外投资类型的外汇合规性。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由上述规定可知,境内居民对外直接投资有办理外汇登记的义务,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同日实施的实施细则均未有明确的对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的程序性规定。经笔者匿名咨询相关外汇管理局,实操中无境内居民直接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程序,因此即便目前外汇登记已下放至银行管理,依旧不具备可操作性。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如此,境内居民直接对外投资无法在实操层面办理外汇登记,是否会因此而遭致行政处罚?

  答案是肯定的。搜索外汇管理局公示的行政处罚栏,存在境内居民由于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而导致的行政处罚,援引的规范为概括性罚则如下:“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由此可以看出,在现行有效的外汇管理规范下,由于实操细则的缺失,境内居民的境外直接投资无法办理外汇登记,存在天然的“不合规性”。

  返程投资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

  返程投资中的境外成分是“特殊目的公司”,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我国关于返程投资主要集中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7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登记管理。

  由上述对基本概念的分析可得,返程投资和直接投资的区别在于,投资的境外主体是否为“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对外投资为直接投资类型的,无法办理外汇登记,存在制度“先天缺陷”导致的外汇不合规问题。境内居民对外投资为返程投资的,可以按具体的操作指南办理外汇登记。

  尽管如此,又引发了新的问题,如果境内居民37号文登记后实际上并未开展返程投资的,或者开展返程投资之后拆除架构的,此时境外投资行为是否外汇合规?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37号文,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身份变更等原因造成境内居民不再持有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或者不再属于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应提交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由此,如果丧失37号文登记的基础,即“返程投资”要素的,自然人需办理外汇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此外,其直接投资行为(投资对象曾为返程投资架构中的SPV)也存在制度“先天缺陷”,再次落入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无法合规的桎梏。

  经检索上市公司案例,在不具备返程投资要素的情况下,相关主体采用了外汇注销或变更登记的操作用以保证外汇合规性,如1)软通动力:概括性描述拆除红筹架构后进行返程投资外汇注销登记;2)三一重能:拆除红筹架构后进行返程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境内居民走出去的方式主要包含直接投资与返程投资两类,其中,直接投资由于外汇层面配套操作细则不完善导致“天然外汇不合规”;返程投资有对应的实操细则,但需注意的是,如果投资架构不再符合返程投资特点,则需办理外汇变更或注销登记。此外,考虑到丧失返程投资基础后,直接投资存在“天然外汇不合规”,因此建议该等情况下,注销相关境外主体以防止由于外汇不合规而遭致外汇方面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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